考研究(考研究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考研究,考研究生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证据法视野下的测谎研究》是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院长邵劭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成果,系从证据法视野对测谎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专著,具有重要的理论贡献和学术创新。该书的研究“起于对测谎技术的阐释,并以此为基点逐步探讨测谎结论的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测谎的伦理和法律风险及其化解,测谎契约对测谎结论的影响,测谎结论作为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检验和证明力解读”。总体上看,该书视域开阔、内容丰富、资料详实,观点创新、论证充分,使我国法学领域对测谎的研究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首先,在研究视角上,该书创新了测谎研究的新范式。该书跳出单纯研究测谎技术或者测谎司法应用的进路,将测谎技术与测谎司法应用紧密结合,将测谎技术问题作为讨论测谎法律问题的前提和基础,通过论证测谎技术的科学性和正当性,为确立测谎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司法应用夯实基础。这是法学领域对测谎问题进行交叉研究的初次尝试,也是一次成功的探索。作为一名法学研究人员,作者能够对技术性很强的测谎有着如此深刻的了解和把握,着实令人点赞和敬佩。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该书综合运用交叉研究、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使测谎研究中的几个难题取得重大突破。作者运用心理学理论阐释测谎的科学原理,运用统计学知识以数理方式揭示测谎意见的证明价值,运用大量判例对测谎意见的可采性进行实证研究和比较分析,以详实的实证数据打破了人们对测谎的偏见,更以域外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他山之石的参照。诸多方法与路径的融会,展现了作者沉心数载的努力和多年磨剑的收获,使对测谎问题的研究在方法论方面站在了新的起点,具有了新的维度。

  再次,在研究内容上,该书系国内首部从证据法视野对测谎意见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和司法应用展开系统研究的著作,全面客观呈现了测谎司法应用的真实场景。作者立足成熟的传统技术CQT和CIT,同时,密切追踪ERP和fMRI等测谎新技术,在客观分析测谎的科学性之后,对测谎的伦理风险和法律风险进行了充分讨论。针对那些认为测谎意见不具有证据相关性的观点,该书从抽象层面阐释测谎意见的实质性和证明性,提出测谎意见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的判断标准,并从逻辑和经验两方面具体分析逻辑相关性中证明性的检验方法。作者通过对测谎契约的精当分析,指出测谎契约对测谎意见证据地位的积极影响,并用数理方式阐释测谎意见的证明价值。这些内容均是既有研究未曾涉及或者未曾深入的课题,该书的系统论证丰富和发展了关于测谎的理论学说,使测谎研究达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

  最后,在研究结论上,作者肯定测谎的技术可靠性,认为测谎意见的可靠性足以满足司法应用的需要;提出“测谎意见的正当化”命题,认为测谎虽存在伦理和法律风险,但也有正当化途径,主张符合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并经被测人同意的测谎具有正当性;指出测谎意见具有“以科学性为支撑的逻辑相关性”和“基于供需矛盾的法律相关性”,认可并论证了测谎的“鉴定属性说”,认为测谎意见可以归入鉴定意见;提出测谎契约属于“取效性诉讼行为”的观点,并构建了测谎契约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认为测谎意见能够通过科学证据的可采性检验,并阐释了测谎意见证明价值的“似然率表达”和“贝叶斯公式量化表达”。这些研究成果和学术观点,对于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理性思考测谎问题,准确界定测谎的属性,从而指导司法实践对测谎的正确运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参考价值。

  由于我国立法没有关于测谎问题的规定,理论界对测谎的法律性质和实际功用争议较大。作为一名长期从事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研究的学者,阅读完《证据法视野下的测谎研究》一书,在倍感受益的同时,意识到在我国证据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测谎确实存在一个重新审视和理性看待、科学认识和准确定位的问题。

  (一)测谎意见证据化是司法发展的客观要求。测谎是科学。经过100多年的探索,测谎技术本身不断发展,臻于成熟,而测谎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运用也日益广泛和普遍。测谎在诉讼领域的进入和应用、测谎意见的证据化是司法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主要有以下影响和决定因素:

  一是落实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要求。程序正义的重要表现是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事人的主体地位表现在能够充分参与诉讼并以自己的行为积极影响诉讼的进程和案件的处理。当事人实现诉讼主体地位的重要途径是收集证据并举证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批准当事人的测谎申请并承认测谎意见的证据地位,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落实其诉讼主体地位,实现其诉讼主张。

  二是有利于拓展证据收集的路径和辅助案件事实的认定。发现事实真相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在有些案件中,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以收集到充分必要的证据,使案件事实真相不明,难以认定,或者诉讼双方各执一词,难以决断,在此情况下,若仅仅依赖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予以处理,很难使诉讼双方服判息诉,案结事了。如果能够善用测谎技术拓展收集证据的路径,或者辅助对已有言词证据作出准确评价,显然更有利于证据的判断、事实的认定和案件的处理,更能够达致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此意义上看,在诉讼中适当应用测谎技术,赋予测谎意见以证据地位,有助于缓解办案困难,促进司法公正。

  三是遵循诉讼科技化、司法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技对人类生活的影响无所不在,科技在司法领域的运用也日益广泛和普及。据此,诉讼证明科学化已成为司法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就测谎而言,其本身是一种心理检验技术,因此,测谎在诉讼中应当属于具有专门知识或技术的人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意见的诉讼活动,测谎意见则应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中的鉴定意见。随着测谎技术的日益成熟,测谎的应用领域逐步扩大,其功能也逐步被人们所认识和肯定。目前,国外测谎的应用主要在证据调查、人员筛查、犯罪威慑、罪犯矫正和人权保障方面,而证据调查是测谎最重要的作用领域。只有准确界定测谎在诉讼活动中的性质,明确测谎意见的证据地位,才能充分发挥测谎在诉讼中的功用,并以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测谎在司法中的运用。

  (二)有限采用规则与分层使用策略。虽然测谎是一门科学,测谎的可靠性也越来越高,但对测谎意见,也不能轻信和迷信,更不能夸大。影响测谎意见可靠性的一些因素在我国仍然存在,同时,由于测谎证明对象的局限性,对测谎在司法中的运用应当慎重。有研究者曾针对测谎意见介绍过美国证据法上的“有限采用规则”,是颇有借鉴价值的。为保障测谎在司法中的正确运用,可以考虑确立有限采用规则,采取分层使用策略。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测谎并非万能,其在诉讼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有限采用。在《证据法视野下的测谎研究》一书中,作者便主张:其一,从测谎的适用领域来看,不宜扩大使用于不针对具体事件的调查;其二,从测试技术的角度来看,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进行测谎,对于不适宜测谎的案件应当在测谎伦理规范中予以明确排除。例如,从案件性质来说,测谎一般应适用于重大、复杂、取证难度大的案件;从测谎时机来说,不宜在案件久审不下的情况下才使用测谎。其三,从被测人的范围来说,在诉讼中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实施测谎,不能随意扩大到其他人员。

  其次,借鉴域外有关做法,可以在不同诉讼中或者诉讼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事项对测谎采取分层使用的策略。一是测谎在侦查期间可以用作辨别犯罪嫌疑人口供或证人证言真伪,获取侦查信息或线索,确定和调整侦查方向。二是测谎在诉讼中最常见的功能应该是作为审查和判断涉案言词证据真伪的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应当结合案中的其他证据进行。这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般原则,也是常用方法。但在有些案件中,证据总体数量较少,或者以言词证据居多,而言词证据之间又相互矛盾,莫衷一是。在此情况下,测谎无疑是辨别判断一些言词证据的重要手段。三是在法律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发挥测谎作为补强证据的作用。在证据法上有补强证据规则,是指司法人员采信某一证据形成心证时,不能仅根据这单一证据作出有利于证据提供方的认定,仍需要其他证据对该证据进行补强。其要义是以法律的形式对某些证据的证明力加以限制,意在克服证据自身可能存在的不足、瑕疵或者潜在虚假风险,或者通过对该类证据证明力的刻意限制,防范因过于重视该类证据而可能引发的不当取证风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口供补强规则。补强证据通常指实质独立的其他证据,而测谎可否作为补强证据使用,或者具有补强证据作用,是值得证据理论和诉讼实务深入研究的问题。四是在满足一定程序条件、当事人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测谎意见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使用,并接受法庭对其合法性和可靠性的审查。

  (三)测谎的程序规制及被测人的权利保障。为保障测谎意见作为证据的正当性和合法性,需要制定完备的测谎程序规范,加强对测谎活动的程序规制。测谎程序规范,包括测谎权的配置、测谎主体的资质、测谎的启动条件以及测谎技术操作等方面。其中,重要的是当事人申请测谎的权利、测谎测试人员的准入和资质、测谎主体的中立地位、测谎启动的条件、测谎适用的原则以及测谎适用的统一技术规范,等等。

  必须要充分认识测谎可能造成的伦理风险和法律风险,切实加强对被测人的人权保障。在测谎过程中,存在可能侵犯被测人意志自由、名誉权、隐私权、知情权或人格尊严的风险,亟需制定统一的伦理准则以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根据测谎的技术特性,最应该纳入伦理准则的是尊重意志自由原则、保障知情同意原则、尊重隐私原则、测谎应用的有限性原则等。其中,知情同意原则在测谎测试的伦理规范中处于核心地位。知情同意是实现意志自由原则的前提,也是维护名誉和隐私的保障。必须坚持以自愿性为测谎意见可采性的基本标准,坚决排除一切违反法定程序、技术规范和当事人意志自由的测谎证据。

  总之,应当理性、全面、辩证地看待测谎,既要看到其科学性、可靠性,也不回避其存在的问题;既不轻信迷信,也不全盘否定。我国测谎技术已经发展到一定水平,在测试人员、测试规范、测试程序得到进一步健全和保障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推进测谎的合法化和测谎意见的证据化,以丰富和拓展证据收集和审查的手段,解决司法实践中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面临的难题,同时完善我国证据体系和种类,健全现代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

  (作者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

[版面编辑:张宁]

[责任编辑:颜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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